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权由公安机关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向监视居住决定机关报告,以考虑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公检法三部门实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对于各级人大代表实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要求一样,还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2.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消和变更的情况,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得更加逮捕。解除监视居所.撤销与变更时,还应制作相关的文书,通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