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和基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惩罚。公安拘留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而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法院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刑罚性质,其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适用的对象不同。对犯罪对象进行刑事拘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其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违法行为者。对犯有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或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
(3)目标和成果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