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轻检察院也可以批捕,批捕与案件的轻重没有直接关系。第八十一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予以逮捕:
(一)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存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㈢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四)可能对受害人、告密者、控告人进行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逃跑。核准或决定逮捕时,应将疑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对于有证据证明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