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诉案件中,要根据犯罪事实认定是否需要批捕。从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140条第4款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有三种不起诉类型: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缩写为法定不起诉;法律上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予处罚,可缩写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简称为存疑不起诉。
(一)法律上的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以如下条件:
1.从法律上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人并非犯罪嫌疑人;
2.情节很轻,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不被视为犯罪;
3.已超过起诉期限的;
4.被赦免的处罚;
5.根据刑法典告知才处理的罪行,不告知或撤回通知;
6.嫌疑犯死亡;
7.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就诉权而言,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还是不具备诉权,例如,按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人民检察院只能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没有酌定余地。
(二)酌情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也称为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轻罪,不需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处罚或免除处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不一定要。这类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9项刑法规定:
1.刑法第37条所述情况。《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轻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刑法第10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国外已受到惩罚,并且可以免除处罚。3.根据《刑法》第19条,如果一个聋哑者或盲人犯有罪,则可免予处罚。
㈢.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刑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理念与“疑罪从无”的理念相吻合,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