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七条中,我们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1.儿童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3.抚养费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4.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

5.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为止,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6.对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成人儿童,或已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人儿童,家长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用。

7.如果生父与继母或母亲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与该子女构成事实领养关系的,离异后,子女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配偶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不同意,离婚后,这个孩子应该由收养者抚养。

8.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9.我们《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有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以上所述“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人儿童。

10.就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在以下情况下,子女请求增加抚育费,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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