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医师执业资格者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中等程度残疾,器官组织受损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死亡;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蔓延、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质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行医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属本条之「未经医师执业资格者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在医生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五)家庭接生员在家中进行非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