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可处刑的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三倍,确定收取保释金的金额标准;以及其他刑事犯罪。
对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提出。个案承办人(或合议庭)所拟确定的保证金金额,须经上述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核准。为了方便执行,在下达命令之前,应向嫌疑人或被告提前将确定的保证金现金(以人民币作为法定缴付货币)支付给他们或愿意支付的近亲或其他人。责令申请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以保证其在等待期内履行担保义务,方可实施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