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性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证据。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补充性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有三种类型,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方面,《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法》第268条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的次数。假如检察机关在批捕后又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完善了证据链,那么以后整个办案过程中根本没有出现补充侦查的这种情况。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享有的侦查期还是比较长的,因为我们中没有人希望在正式进入庭审后能够发现证据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