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国家,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保障。欲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事人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同一居所的不同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
(1)对于未结婚同居的,即双方均未结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或鼓励,不属于法律调解的范围。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不干预同居关系的存续,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因财产分割而发生争议的,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受理。
(2)婚姻法明文禁止夫妻同住的行为,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在婚姻法第三条第32条、第46条、第42条规定:不得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一)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且在下列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请求法院撤销同居关系,法院应予受理,并一律解除。
(3)对于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仅要解除其同居关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已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同居关系中,由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原因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