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
1.原告的主要资格资料。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明及其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一份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证据。契约.协议.债权文件(借条,欠条,等等).收到货物的凭证.往来信件等。
3.如果一方向法庭提交证明书,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列出提交证据的姓名.页数。证明材料由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名盖章,交当事人一份,一份备案。
4.在各当事方履行必要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立案庭在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缓.缓.不缴或缓.不预缴的,本判决以自动撤销判决为准。
6.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结案后到财务室结案,多退少补。在离婚时,双方依法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分割,但是涉及主观、具体的分割情形,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法律上的认定,并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决定抚养费,离婚后如对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没有异议,也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重新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