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天或500元以下罚款。
如遇下述情况,可处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或六十周岁以上者;(三)打人;伤人或打人,伤及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