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先行拘留:
1.准备一项罪行,实施一项罪行或在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其中的“预备犯罪”是指为实施犯罪而预先备足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将一个受害者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
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试图自杀、逃亡或在逃亡之后;
5.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不具真名、地址、身份不明者;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的。按照法律规定,羁押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采取羁押措施,执行羁押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报告本级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