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安全与公民权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偷窃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单位犯罪人是一般主体,在单位犯罪过上也可能是故意;“故意”,就是明知故犯,泄露别人的信息就会侵害别人的利益,危害社会,而又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个体公民信息的内涵是什么?该修正案并未定义公民的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有:姓名、职业、职位、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历、工作经验、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指纹、网上登录帐号、密码等,以确定个人身份。作者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扩大,个人信息内容将更加丰富,运用列举法显然不能穷尽。公民个人信息,从内涵上讲,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和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验、家庭、经济状况、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获得的、使用的个人识别码。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是不能被别人泄露的,因此许多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刑法典中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这类行为要立案进行调查,然后交由法院审理,这是一起拘禁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