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方得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党组织。也可向本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于法官故意违法办案,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
1.当事人可写信给本院院长反映;
2.各方可通过网评发表评论;
3.当事人得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