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搜集能证明下列事实的人证、物证、录音录像等证据: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4)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5)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6)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7)子女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况,不宜与子女一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