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家人通报的,《刑事诉讼法》:“逮捕后,被逮捕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除非不能通知,被捕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人。”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嫌疑犯被捕时,请律师为其申请保释。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4.公安机关对已查明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