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分别以所在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所在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缴纳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基数者,另外,超出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应增加。
超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超生一个孩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再乘以孩子数。未经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条例》规定的间隔年不满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避重就轻、非法领养子女的,依照《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