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处以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并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3.在法律上应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应逮捕;
4.经讯问.审查后,被依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
5.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侦查羁押时.审查起诉.初审.二审期间不得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无社会危害。
6.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出境以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或逮捕期间,因特殊原因而不方便限制人身自由,则可对其处以监禁或羁押的民事主体,可对其进行保释。因为此时其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取保不仅要提交有关材料,还要支付担保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