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收到逮捕书后七天内,通常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七天之内进行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列条款为基础:
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检察机关批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第九十一条警察拘捕某人时,须出示拘捕证。
被捕后,应立即将被捕者送看守所关押。除非不能通知,被捕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人。
3.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盘问。当发现不应被逮捕时,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
总之,检察机关并不完全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都直接逮捕嫌疑人,该法规定,一切疑点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一经查明疑点后,要在一周内作出决定是否应将其逮捕,而下一份文书则需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