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广义的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拘留:

(一)预备犯罪,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立即被发现;

(二)被受害人或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

(三)在其周围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试图自杀、逃走或在逃亡之后;

(五)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的;

(六)不具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者;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较大的。实务上公安机关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走,一般发现犯罪后,先对其进行拘留。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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