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规定,经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认定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起诉讼;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轻微的犯罪事实,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起诉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在裁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原判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