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况:
(1)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也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入学.疾病和其他原因,子女所需的费用已经超过了预期的金额;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
2.由于特殊原因,子女可向其索取超过其原定金额的抚养费,并且在发生下列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丧失经济来源,并不能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定金额给付,而养育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并具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而被改造,无能力给付能力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之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支付孩子所需的一笔或全部抚养费。
3.应注意到,不论抚养费请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减少后,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