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方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8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支付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