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案情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若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如对疑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而不需要或无法逮捕,检察机关均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因此,尽管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构成犯罪,随后将继续由法院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是由于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且侦查机关不能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最终可以被撤销刑事立案,不再被判刑。从刑事诉讼法上可以知道,如果是蓝色底色的刑事案件,如果他在被捕后,检察机关是一定会尽快对庭审进行审判和宣判的,而且此时犯罪主体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因此,一旦被逮捕,量刑,然后检察院将不批准该犯罪主体提出的执行缓刑等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