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当地县(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一次缴纳三、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地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部分还应当加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过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以超生一个孩子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征收;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以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或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第一个孩子且在六十日内不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或(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或(二)项或(二)项所述计算基础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至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办理领养儿童登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