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应及时报警,可拨打报警电话,也可向银监会、工商局举报,由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介入查处。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应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对非法集资行为依法惩治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第一,加强监控和预警。要对本区内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预防为主。
第二,及时调查取证。一旦发现问题,应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对于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财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与此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果断处置。对事实清楚、可定性的非法集资,要坚决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理,难以定性的,要及时向“联席会议”组织作出决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多个领域的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有关规章,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者,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二万至二十万元;情节较重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10年不等。
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