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以日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起始日不计入期间,从次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这段时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内。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期满前已递交上诉状或其它文件的,视为无效。假期最后一天是假期的,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假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仍然在羁押期间,不应因假日而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