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无论哪一个孩子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时,可互不承担对方所养子女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在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根据《民法典》条款,子女抚养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践中,若双方有一方有赡养费,原则上应抵销抚养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