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表现,因此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为到子女成年。儿童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和特别期两类1.原则期限:根据孩子成年的涵义,原则期限一般为孩子18周岁。对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者,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用。也就是说,16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岁以上的不满18岁的孩子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付,18岁以后就不能给付了。
2.特别期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子女已成年,但在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仍需支付抚养费用,终止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下列三个情形:(1)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能力,但是,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成年子女尚在上学;(3)成年子女确实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条件。
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仍然要支付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归根结底,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进入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照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就无法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像某些特殊儿童,身体残障或孤独症,无法自立终生,这种情况更不能因成年而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