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属于告知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对虐待受害人的家属,造成受害人严重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虐待行为并达到恶劣情节。此处所谓“虐待”,具体地说,即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制超负荷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多种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迫害、折磨和摧残。
与偶尔的辱骂或偶尔体罚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以下显著特征:经常甚至持续发生,并且有相对连续性。所谓「家庭成员」,指同一家人共处一家。无家暴者,不构成本罪。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构成犯罪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对这一罪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残忍;虐待年老、幼小、生病的家庭成员;或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等。「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受害人时常遭受虐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或不堪忍受而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