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括原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子女抚养费用有增有减。事实与原因:需要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这一点。说明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周小×,女,出生于1995年10月2日,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单位×号。(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人(系原告的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号×号。要求: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真相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女儿。二○○○年六月×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这一费用在当时也只够维持下去。但是随着近年来物价逐年上涨,原告为了上学和生活开销的需要,每月八百元的抚养费早就不够了。且原告生母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很难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人虽然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由于与其生母的关系恶化,拒绝增加抚养费。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支持原告!这是给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具体答复:周小×代理人:王××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