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后的程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公安机关对已结案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司法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与是否可以争取最轻的处罚与逮捕无关,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逮捕后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但是,其量刑标准肯定不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将判刑标准与批捕相结合也显得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刑罚的轻重取决于案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