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视察等监视手段,对其是否遵守监视居住规定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保外就医、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总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如果其有子女需要抚养或患有重病,可先不逮捕,采取监视居住或其他措施。在家中实施监视原则,由公安机关人员监视其行动,不得拘禁在派出所,否则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