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法》中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命令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地说,可以对下列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立的;

(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比较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五)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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