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抚养的实质是离婚后子女成长的物质基础。家长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儿童提供一个健康、舒适、正常的成长环境,而这一成长环境在现实中也体现为经济条件。
父母在离婚后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且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其抚养费用有可能增加,或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如果此时不调整抚养费数额,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