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增加抚育费,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者,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入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
3.应以其他正当理由增加。如果在孩子成年之前未发生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不会给予支持。而若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生病等原因,原先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支付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无法在实际生活中维系孩子,可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增加子女抚养费,可以先与对方商议,如未能达成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