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那么,离婚怎样判孩子呢?法庭将根据几个案例来综合判断。(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判给女方。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通常应该与母亲同住。
母亲除下列情况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2.母亲对子女负有不尽赡养义务(涉及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的抚养条件;父母要求子女随父母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如母亲被判刑、受劳教、有严重残疾)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对养育孩子明显不利,母亲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不良行为的,孩子确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的;4。父母双方同意不超过2岁的孩子随父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