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抚养权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则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给予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1.尽管孩子不满两岁,但母亲负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2.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
3.尽管子女不满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4.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5.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6.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