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停止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监督;
(五)火器和弹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特殊行业;
(七)保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保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八)管制集会、游行和示威;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居住、旅行的有关事项;
(十)在国家(边)边界地区维持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处罚,对缓期执行、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进行监督;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