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对被监禁者,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被监禁者,监禁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内实施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特别是受贿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居住地执行。不过,不能指定在拘留所,由特别审理地点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除非不能通知,在监视居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人。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立的生活;(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比较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五)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对罪犯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即在监视居住期间,罪犯不得离异,并且一定要按法律规定服从执法人员,如果在这段时间内越狱,那么执法人员有理由逮捕犯罪嫌疑人,因此,情况不同,处罚也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