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按以下条件缴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委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决定,公证处依法授予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未按以下标准缴纳:1.未缴纳执行金额或价格,每次缴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0,000元的,缴交50元;超过1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缴纳;5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缴纳;50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缴纳。按0.5%缴纳;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1%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