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的孩子,必须由双方共同送养。有一方不知道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子女的,应当由夫妇共同领养。第11条收养和送养人,应当由收养双方自愿。领养年龄在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经领养人同意。非婚生子女仍为父母双方所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受教育机会,父母双方都有权和义务来进行教育访问,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消失。所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愿再抚养时,另一方可要求变更监护权。如一方送养,还需经另一方同意,第四条下列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寻找无法生育的弃婴和儿童;(三)在父母出生时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作寄养人:㈠孤儿的监护人;㈡社会福利机构;㈢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孩子的父母。第6条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二)具有对被收养者进行抚养教育的能力;(三)未患有因医学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岁。
第7条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及未满14岁之限制。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华侨,领养人仍可免于无子女的限制。第8条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领养孤儿,由残疾儿童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在领养人没有孩子或领养一个人的情况下除外。第9条无配偶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总之,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如果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在请求改变抚养权的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那也可以同意变更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