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人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等资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保证金已缴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