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上述一系列行为不予补偿,从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栽种青苗。土地征用前公告公布之日起,相关行政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缓办理下列事项:批准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办理房屋.土地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办理入户和分户;结婚.生.回家.退伍.转变职业.毕业生户籍返回.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应办理入户.分户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2.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中规定: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核算、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安顿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土地征收与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用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征地区的片综合地价计算。农户建房及房屋补偿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3.因公益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适当提高金平区.根据本条例规定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南澳县.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行政区域内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南澳县.澄海区.潮阳区.潮阳区.潮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土地征用与征用平衡的规定。征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于以下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征收补偿费可适当增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令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总而言之,作为经济特区的汕头,为迅速发展的经济、文化、政治进行土地征用补偿比较有必要。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众要及时掌握土地征用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与此同时,经济特区的广大群众如果对土地征用有异议,也需要及时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