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拥有占有、使用、受益、流转等权利,具体如下:

1.依法拥有和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商使用承包地,以有权占有为前提。据此,承包商在承包土地上可以从事生产经营,如传统耕种、畜牧和其他生产活动,也可以建造用于农业生产的必要辅助设施,如修筑渠道、修筑水井等。该承包商拥有建造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2.依法获得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商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土地收益自然归承包人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承包商在土地上增加投入.如改良土壤等增加的土地价值,也应归于承包商。承包商在承包期间自愿将承包地交还给承包地或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有权自行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的权利,承包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例如:何时种植、种植什么作物等。但处理产品是指承包商有权自行决定对其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农产品是否出售.如何出售以及出售给谁等产品处理。

4.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国保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应依法自主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的形式,流转所得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转让。

5.征用承包地时,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土地征用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地。用地占用主要是在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行为。一.集体建设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