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开放包容的特点、不同于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公理和民事活动自愿的原则,不能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自然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是法定的财产性权利、可以带来收益、可以入股和转让,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