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既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民事行为的,下文分别加以说明:以民事行为为基础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造取得和转移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主要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通过缔结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磋商。如果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承包,均应签定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租经营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场使用权证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进行登记,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让、转包、交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转、换、换、转、转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不经法律许可,不得利用承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不以民事行为为依据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遗产范围并未对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因此,我国民法学界对其能否继承存在分歧。农地承包法认可承包商应得到的承包收益的继承;并对其进行有限度的承继:(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子可在承包商期间继续承揽工程;(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磋商等方式建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商已死亡,它的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