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房屋拆迁并无直接的法律、法规可循。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了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土地性质上看,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从适用法律来看,农村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拆迁只是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补偿的一部分。所以,关于拆迁的主体,农房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拨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划拨土地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安置方式上,目前农村住房拆迁采取迁建安置法、货币补偿法、调产安置法、货币补偿法;农房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它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此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由市场进行运作,但农村房屋拆迁只能通过实地调查(评估按重置价格与成新率合并评估),另一方面,因为乡下有很多房子都是老一辈人在这里建造的,没有产权证书,所以,当房屋拆迁时,缺乏相关的直接法律、法规支持,加大了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难度,也让农民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更容易让人信服,没有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子被拆迁后就把农民的利益置之不理。
2.赔偿范围狭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局限于物权补偿,物权补偿也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在获得房屋所有权时,被拆迁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房屋被拆迁后,这些费用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纳入补偿。
(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去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劳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一些村民要求另找生存之处,使他们生活和就业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在拆迁后,因拆迁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金钱抚慰,而目前的补偿法律法规并不具备这一点。当然,这些农村户口未改的士官.军人都能享受到农村拆迁政策。关键是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相关政策来规范农村拆迁工作,各地的农村拆迁政策也各不相同。因此当时只是造成了农村拆迁工作的混乱,但是当地政府在制定农村拆迁政策时,不能忽视现役士官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