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同居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应予以解除。在具体的财产分割中,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分割。特别是:

(一)离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清偿债务的财产。在具体的财产分割中,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采用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如一方证明自己的财产为个人,则不得分割。同住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对方的财产,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物进行了处理。

(二)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同居双方共有财产与下列财产区分开来:

一是对同居者个人拥有的财产作了区分,规定在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上属于同居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参与和分割。

第二,与子女的财产区分,子女通过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或其他归子女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不同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就是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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