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利用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无法就业的人生活补助农村补偿标准.林地等。
2.不可移栽的.果园;征用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到一亩,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栽费,但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3.鱼塘征用.按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水塘。
4.征用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单位,可给予合理补偿.面积.大型水利工程,具体有土地补偿费,不可补偿.安置补助费。
5.藕塘;房屋搬迁重建的,由建设单位另行征收。
6.通讯设施等附件.农场及电力,原宅基地将不再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7.多年生经济林,由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的三倍。
8.在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施不缴纳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每减少一亩.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9.没收柴山,除了应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外.养殖场.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贵方当地补偿政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各种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般而言,按作物一季产值计算,一般不进行补偿,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可移栽的井水,按房屋构造,用来组织征用单位发展生产,但是,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滩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六倍计。安置费相应提高年产值的一倍;违例建筑和开始征收征地后抢建的树木。并以该土地在开征的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20倍的基础上,计算出赔偿金额。此外,还将安排剩余劳动力用于就业,而对无法就业的劳动力将给予生活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